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br>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br>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br>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br>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br>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应计111930/(1+1%)=110821.78
会计实操会计问答问答详情
老师已回复
于2022-06-22 16:46:14发布

实操老师

职称及荣誉: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答:是这样的,但我们的账套是按3%来的
2021-09-1714: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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