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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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更新于:2019-07-03 16:50
标签: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抵减,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加计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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