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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更新于:2019-06-0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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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表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并不是想要开具或客户要求开具,就能够开具的。如果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跟要求还不了解,有空一定要跟财知云网老师在线探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