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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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更新于:2019-05-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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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要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所以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操作中,会计的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红字)

这样的结果就是反映在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中,与前面的计算出来纳税所得额是一样的.

三、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利息收入实际上就等于没有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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