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计算中职工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
答:计税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本期职工人数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的通知》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认真、完整填写《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并须在所附送的申报表上填注单位电话及联系人。‘企业本期职工人数’、‘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计算填写:一般情况下:主表第18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4行+第5行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附表中第三列第10行的合计数-人均扣除标准960*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年累计职工人数)。(实行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
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即年累计职工人数):为按年内各月或实际经营月份职工人数累加的人数这个结果反映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里。”
单位平均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文件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备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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