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时发票能否抵扣?
例: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不一致的发票能抵扣吗?
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这三流要一致。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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