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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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更新于:2019-04-20 16:28
标签: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

  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

  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

  \"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

  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

  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

  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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